| 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企业(机构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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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10-27 09:23 文章来源:浙江省外经贸厅 |
| 文章类型:转载 内容分类:政策 |
审批事项:
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企业(机构)
服务对象:
各类所有制企业
申报条件:
报送材料:
参见《境外机构(企业)审批报送材料》
境外企业(机构)审批报送材料
(一)申办境外企业(机构):
1.申请报告;
2.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(设立境外办事处或全部以实物投资可免);
3. 境外企业合资、合作合同(合资、合作项目);
4. 境外企业章程或境外机构工作条例;
5. 境外项目企划书;
6.境内投资者董事会决议;
7.投资各方有效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;
8.投资主体年度审计报告(合资企业还需提供验资报告)
9.开办费预算表(限境外机构)
10.拟常驻人员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(限在港澳地区设立企业(机构))
11.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上述材料一式二份(上报商务部审批的项目一式三份)。
(二)备案企业申领境外企业(机构)许可证书材料
赴境外投资由市(地)外经贸委(局)办理,企业凭市、扩权县(市、局)外经贸局的批文、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到省外经贸厅外经处领取境外投资许可证书。
(三)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所需材料:
1.《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》;
2.境外项目企划书;
3.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;
4.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;
5.外汇资金来源证明;
6.外汇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申报程序:
申报企业报所在市、扩权县外经贸委(局),由市、扩权县外经贸委(局)进行审批,同意后报省外经贸厅备案。 |